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3926490号“文创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73号
申请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23926490号“文创绿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53266号“绿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驰名商标第1354911号“绿城房产GREEN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浙江杭州,对申请人及其商标应当知道,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系模仿申请人商标或其他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异议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行为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损市场公平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系证明资料;“绿城服务”品牌价值鉴定书;获得荣誉;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商标使用宣传证明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部分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2019年7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02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图书馆服务、动物园等服务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1998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7年7月13日经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本案审理时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文创绿城”包含引证商标一“绿城”,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摄影、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在教学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不至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绿城”商标在不动产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与“绿城”商标相近似的“文创绿城”商标共8件,此外,其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锦玉园”、“春风里”、“江南里”、“蓝城文创”等多件与其所在或邻近地域的楼盘名称、房产公司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注册前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商号、楼盘名称、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时,其已非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仍为引证商标二利害关系人,据此,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引证商标二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主体资格不符,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文创绿城 商标 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5566703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3224652号“Vic-Tr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4491402号“滋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8663412号“OBOLV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503331号“朝酿暮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255122号“DOCTORATE ASSOCI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99927号“福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668364号“索菲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3926490号“文创绿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