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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62811号“GOOD B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0: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03号
申请人:喆亭好(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乐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62811号“GOOD 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经核准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07219号、第11298299号、第45514743号、第122981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媒体报道推广资料、授权书、销售资料、商标使用图片、在先注册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四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标识近似,并存使用在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内衣、围巾、帽、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衣、内衣、围巾、帽、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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