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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4455号“中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63号
申请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4455号“中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108号“中智及图”商标、第11044674号“中智ZHONGZHI”商标、第11894956号“中智”商标、第16266251号“中智”商标、第52875925号“智中精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三、四已被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相关诉讼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仅在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27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计算器操作仪器的机械装置、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中智”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中智”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智中”在文字构成、呼叫、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非医用监控装置、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摄像机、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放映设备、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中智 商标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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