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5324495号“鸿蒙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0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324495号“鸿蒙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鸿蒙是申请人自2012年开始规划的自有操作系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11557号“鸿蒙”商标、第38818493号“鸿蒙 HONGMENG”商标、第38909962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商标流程信息、鸿蒙OS介绍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鸿蒙智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鸿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磁疗衣;装有LED灯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衬衫;内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磁疗衣;装有LED灯的服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刘双双
2023年01月31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33197号“维特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49863号“MS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58383号“觅媛好气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66640号“温养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6618233号“阿特拉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40080号“FORD E 型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64160号“蓝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26474号“GLOBaL 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324495号“鸿蒙智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