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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24286号“FG8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099号
申请人:菲福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4286号“FG8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446234、10684362、46542244、54028211、59988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淑维
李宁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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