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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75782号“可可尔木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545号
申请人: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深圳魅澜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义变更前:广州魅澜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53675782号“可可尔木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2318473号“尔木葡”商标、第15048177号“尔木萄 AMORT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截图、股权穿透图谱、关系图谱;
2.宣传推广资料;
3.申请人在各平台入驻合同;
4.平台店铺截图、销量截图;
5.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于2022年6月27日广州魅澜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深圳魅澜化妆品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发素、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可可尔木萄”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尔木萄”,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化妆棉、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护发素、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四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发液、化妆品、化妆棉、牙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可可尔木萄 商标 安徽半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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