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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268741号“kont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2: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842号
申请人:科发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诺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9268741号“kont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7724476号“KOMAD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到2020年12月13日。该商标权利人应在2021年6月13日办理续展,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即2022年6月12日前,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玉祥的第4742007号“KONT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虽未续展已过期但已使用多年,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知晓引证商标二却故意抄袭、复制该商标注册争议商标,有搭便车之嫌,侵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敷料等商品上。
2、康田制药(中山)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针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3、李玉祥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针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2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李玉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对该条款我局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另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5类与医用敷料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kontam 商标 科发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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