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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129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14关于第535129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51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850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8年06月24日至2021年0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授权人五星体育用品传媒有限公司信息;3、五星体育用品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辰与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制作合同、发票及活动现场照片;4、五星体育用品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投放合同书、场地出租补充协议、发票及现场照片;5、活动会议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于2006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2010年12月由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交由被申请人,鉴于该阶段证据与其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其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其授权五星体育用品传媒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五星体育用品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投放合同书、场地出租补充协议、发票及现场照片(证据4)可证明申请人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高倍舒 GOSAFE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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