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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879747号“高倍舒 GOSAF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13关于第24879747号“高倍舒 GOSAF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879747号“高倍舒 GOSA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02764号决定,于2022年0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卫生消毒剂商品上的使用事实,应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产品实物照片;3、合同及发票;4、经销价格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大量使用证据存在造假嫌疑。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及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信用信息;2、备案信息、标签及说明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厕所除臭剂等商品上。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2021年12月20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相应的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产品实物照片、经销价格表,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高倍舒 GOSAFE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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