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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1750号“BETTE 贝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396号
申请人:贝特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1750号“BETTE 贝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2750号“BE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混淆性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办理同意书的公证认证材料,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但该共存同意书未经公证认证,且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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