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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31009号“远洋绿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6: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411号
申请人:广西远洋绿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31009号“远洋绿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4298号“长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732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80373号“久久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显著识别认读部分、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远洋绿和及图 商标 广西远洋绿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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