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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99369号“ENZYVANT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8:05关于第59899369号“ENZYVANT 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32号
申请人:恩奇万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9369号“ENZYVANT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2641号、国际注册第1494626号、第541302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引证商标间的并存也说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ENZYVANT CONNECT 商标 恩奇万医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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