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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1134号“零碳优品ZEROCARBONPREMIUM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3:41关于第64681134号“零碳优品ZEROCARBONPREMIUM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646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1134号“零碳优品ZEROCARBONPREMIUM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商标整体,其具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零碳优品”、外文部分“ZEROCARBONPREMIUMPRODUCTS”和图形构成,主要认读部分为“零碳优品”,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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