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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84660号“钉钉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4: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24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4660号“钉钉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15462号“钉钉未来”商标、第37879106号“钉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即将转让至申请。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申请转让,仍为他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医学实验室服务;包装设计;室内设计;服装设计;地图绘制服务;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通过技术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用户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通过技术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用户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钉钉未来 商标 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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