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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92711号“贝蒂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5: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829号
申请人: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武真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12492711号“贝蒂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948451号“贝蒂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1774号“贝蒂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61480号“贝帝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复制、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易导致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多次申请“贝蒂斯”商标,属于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或多次反复抢注,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贝蒂斯BETIS”品牌历史、授权书;
3.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山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5.经销合同及发票、销售区域及销量说明、产品照片等;
6.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报道资料、宣传单照片、广告植入信息等;
7.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8.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及维权信息;
9.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不存在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广告合同及收据、网络推广截图、检验报告、活动赞助信息、包装定制合同及收据、产品照片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5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橄榄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关于能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应首先查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
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事实1,争议商标于201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申请人在案并未就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予以充分举证,故我局对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无效宣告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二、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贝蒂斯 商标 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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