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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74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00关于第644774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02号
申请人:安徽鸡仔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7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5788号图形商标、第27355429号“阿里疆 椒麻鸡及图”商标、第11602551号“YANJUPUZI及图”商标、第36128069号图形商标、第23508453号“峰蒙农夫及图”商标、第33881586号“吃鸡时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权利人均已注销。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下有三百多年注册商标,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其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宣传和使用照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税务申报服务、广告、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所提及的引证商标三、六所有人企业注销的状态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专用权的丧失。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名下有三百多年注册商标,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应被核准注册”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需另案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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