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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30882号“三为三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587号
申请人:杭州三为三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锵锵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30882号“三为三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103号“三拾三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22025号“三十三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138145号“三十三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2日
信息标签:三为三舍 商标 杭州三为三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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