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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9860号“彩诗本草宝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36: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499号
申请人:莎泊尔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9860号“彩诗本草宝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0265号“彩詩”商标、第3041927号“彩诗 CA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自申请商标创作完成之日起,申请人就对其进行了广泛的使用,现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货单、代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彩诗本草宝典 商标 莎泊尔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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