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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34023号“全民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64号
申请人:湖北翔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4023号“全民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30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1867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716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60657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1日
信息标签:全民公社 商标 湖北翔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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