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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86169号“今生有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796号
申请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6169号“今生有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0784号“今生有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9959号“今生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09398号“今生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90804号“今生有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65716号“今生有约公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835704号“今生有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978102号“今生有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相关介绍、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光盘)。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12月20日第1820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六、七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导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今生有你 商标 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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