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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90105号“LIV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0: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2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龙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490105号“LIV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2950号决定,于2021年12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及宣传,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1、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证明;2、销售情况、客户评价截图及订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销售情况、客户评价截图及订单,上述证据中在鞋商品上、评价中、订单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的证据1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证明,为自制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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