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395093号“卜鲁卜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恬恬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95093号“卜鲁卜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1254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125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加盟合同、合作协议若干;
2、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大众点评账号相关截图若干;
3、域名证书;
4、相关比赛场所、成绩册、荣誉证书等照片若干;
5、百度搜索及相关网站页面截图;
6、相关经营场所外景照片若干;
7、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在第41类游乐园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本质上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关的内容、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本案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81790号“赛奇SAIQ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756495号“招小帮ZHAOXIAOB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0853499号“凯诺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49529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4007515号“润华玺美 Runhuaxim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808263号“润华•妮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33931073号“御付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0462249号“META-R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3395093号“卜鲁卜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