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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62249号“META-R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2: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62249号“META-R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67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6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1.技术研究;2.技术项目研究;3.科研项目研究;4.节能领域的咨询;5.质量控制;6.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材料测试;2.工业品外观设计;3.包装设计;4.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干;
2、技术开发合同、收付款业务回单材料一组;
3、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收据、业务回单(收款通知)材料一组;
4、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收据、业务回单(收款通知)材料一组;
5、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多方合作项目)、客户回单材料一组;
6、相关网页截图若干;
7、上衣照片两张;
8、相关工作场所照片若干。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7日在第42类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十项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被核准注册。本案涉及的复审服务为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六项服务。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在无其他如发票等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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