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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17023号“黔派酱香154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656号
申请人:贵州黔派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7023号“黔派酱香154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9786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在先类似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黔派酱香1545”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全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黔派酱香1545 商标 贵州黔派酱香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