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189483号“WAYWARD BREWING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49:55关于第57189483号“WAYWARD BREWING 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781号
申请人:威沃德酿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9483号“WAYWARD BREWING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7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且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注销。第548786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二未获得注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CO.”为“COMPANY”的缩写,申请人名称中的“PTY LTD”译为“私人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的组织形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实质相同,不存在引发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状态信息;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孙昕
陈思
2023年01月31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70620号“五彩餐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80439号“同益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97135号“福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50499号“享瘦部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077567号“微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617023号“黔派酱香154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656911号“有朋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127412号“小鹿晚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189483号“WAYWARD BREWING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