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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44726号“汉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89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4726号“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24734号“汉方新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636331号“汉方 康一本草汉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928598号“汉方 郎中堂LANGZHO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89396号“汉方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222689号“汉方公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512651号“汉方圣医HANFANGSHE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56495号“汉方公社HANFANGGONGS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13099号“汉方堂HANFANG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264418号“汉方云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864150号“汉方甄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192348号“汉方食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9818000号“汉方精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348923号“汉方柒子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404070号“汉方黑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192459号“汉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3353111号“汉方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5825521号“汉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明、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汉字“汉方”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五至十六的汉字“汉方公社”、“汉方甄品”、“汉方食疗”、“汉方堂”等中,与引证商标十七汉字“汉芳”在呼叫及含义上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七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汉方 商标 汉方萃取生物科技(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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