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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5877号“臻孝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7465号
申请人:杭州好孝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都桂森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54475877号“臻孝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419398号、第32857599号、第43107022号“好孝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存在及知名度明知,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明资料、专利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在生丝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2类网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羽绒、丝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其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臻孝顺 商标 杭州好孝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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