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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87668号“MidaMil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68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成动漫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45287668号“MidaMi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681933号“MONALISA”商标、第2068209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批复;2、在先法院判决;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4、商标宣传使用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垫席、墙纸、门前擦鞋垫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小地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非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模仿,即便在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亦不致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MidaMila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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