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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1624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02关于第63281624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798号
申请人:富多食品(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1624号“富多 FUDUO 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76663号“F先生 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88202号“F FABRINI THE ITALIAN WAY OF ELEG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009400号“富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09419号“富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富多”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鸡尾酒、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鸡尾酒、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鸡尾酒、咖啡味非酒精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富多 FUDUO F及图 商标 富多食品(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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