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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95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49关于第648595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544号
申请人:广州市闪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9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商标申请人广州市闪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重点保护和防御的系列标识,该商标系列标识“闪电”等早已在第18类、第25类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成功。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2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并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服装;袜;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3日
信息标签:GOHU 商标 广州市闪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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