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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059318号“GO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922号
申请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吉牧欧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44059318号“GO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类国际注册第604808号“HU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类国际注册第604811号“HUGO 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77541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第253481号“HUGO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在多个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GOHU”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介绍;
3.申请人品牌的专卖店信息、在先商城截图;
4.申请人审计报告;
5.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资料;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市场研究报告;
7.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
8.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9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等;
10.相关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7月6日第179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2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玻璃钢容器、枕头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0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第24类枕套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钢容器、枕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枕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GOHU”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HUGO”字母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钢容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枕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玻璃钢容器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获得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玻璃钢容器等其余商品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钢容器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在消费对象、使用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且关联性较弱。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枕头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GOHU 商标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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