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5702846号“M1A1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沂市黄金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702846号“M1A1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883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88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本案指定期间内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申请人将于法定期间内补充提交证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6年3月21日在第9类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控制板(电);电子防盗装置;安全头盔;体育用保护头盔;防护面罩;体育用护目镜;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八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法定的提交补充材料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证据。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人在法定的提交补充材料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