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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462247号“META-R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3: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62247号“META-R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69号决定,于2022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86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出租;2.不动产代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银行;2.公共基金;3.资本投资;4.基金投资;5.金融信息;6.有价证券的发行;7.募集慈善基金;8.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干;
2、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三组。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7日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银行等十项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被核准注册。本案涉及的复审服务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两项服务。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体现的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使得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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