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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51968号“阅读空气”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12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475号
申请人:青麦文化传播(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625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类第29886584号“读空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还使用了另一枚“读空气”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读空气 香氛”结果;原异议人销售合同;原异议人淘宝、小红书店铺页面;被异议人淘宝、小红书店铺页面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阅读空气”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芳香疗法用香精油;香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86584号“读空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651968号“阅读空气”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3类肥皂、空气芳香剂等。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阅读空气”与引证商标“读空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阅读空气 商标 青麦文化传播(河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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