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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84262号“银亮YIN L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4:06关于第63184262号“银亮YIN LI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865号
申请人:刘贵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标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4262号“银亮YIN 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5769号“银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2671号“BOOGA本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宣传册、产品照片、库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连接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延长线;光纤电缆;电缆导线;通信电缆;电导线;电线和电缆;电线;电信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1日
信息标签:银亮YIN LIANG及图 商标 刘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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