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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945824号“双色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398号
申请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中加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37945824号“双色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双色球”是申请人发行的一种福利彩票,于2003年2月16日在全国联网销售,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国内获得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962850号“双色球 DP UNION L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58228号“双色球 UNION LOTTO D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957413号“双色球 UNION LOTTO D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39785号“双色球 UNION LOTTO D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951163号“双色球 UNION LOTTO D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和争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淳安县企明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和该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方合生。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注册人,囤积商标,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争议商标代理机构工商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杭州千岛湖山核桃酒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4、百度百科关于“中国福利彩票”、“中国福利彩票网”、“双色球”的词条介绍;
5、“双色球”、“超级大乐透”彩票的相关信息;
6、“双色球”彩票在争议商标注册前的相关报道;
7、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料香精等商品、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被申请人“杭州千岛湖牌白酒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千岛湖中加酒业有限公司”。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过第34049383号“邹开粮”、第29260642号“双色球”、第45696948号“双色球”、第64445124号“又色球”、第29260641号“超级大乐透”、第42866979号“包房”、第37870652号“包厅”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白酒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过“邹开粮”、 “双色球”、“又色球”、“超级大乐透”、“包房”、“包厅”等商标。被申请人作为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原贵州茅台酒厂厂长“邹开粮”商标及国民知名度较高的“双色球”、“超级大乐透”等商标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另,被申请人在答辩材料中并未提交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双色球 商标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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