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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8701号“澜蓝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4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澜蓝汇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8701号“澜蓝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15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15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
2、宣传册;
3、入园协议、收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销售发票;
5、宣传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该复审商标于2021年10月26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销售发票上显示的服务均非本案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证据2、5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入园协议显示的服务为房屋租赁服务,亦非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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