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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09008号“HONGZ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15关于第64209008号“HONGZHU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08号
申请人:叶财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9008号“HONG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08703号“宏庄 HONGZ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HONGZHUANG”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宏庄 HONGZHUANG”,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17日
信息标签:HONGZHUANG及图 商标 叶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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