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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6204号“自然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797号
申请人:上海自然而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6204号“自然机器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8581号“自然堂”商标、第32968723号“自然智能”商标、第49316556号“自然堂”商标、第8564233号“自然堂 CHCEDO”商标、第10538226号“自然堂”商标、第36197291号“自然堂 CHCEDO”商标、第20167359号“自然堂”商标、第17051187号“自然堂 CHCED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已有多个“Naturobot”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权利人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不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八的注册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自然机器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包含显著文字“自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自然机器人 商标 上海自然而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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