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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64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19关于第640964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748号
申请人:广州东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6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062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早已投入到了日常的宣传和使用当中,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陡门三宝 商标 广州东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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