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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1047号“农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91号
申请人:黑龙江利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立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1047号“农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农柴”为臆造词汇,臆造词汇的显著性最高,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对服务项目的某些特点进行描述,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农柴”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农柴 商标 黑龙江利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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