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40987号“包公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962号
申请人:安徽省红龙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40987号“包公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589413号“包公保险BAO GONG BAO XIAN及图”商标、第8983686号“包公大厨房”商标、第28891990号“包公出行”商标、第25729381号“包公管家”商标、第30701980号“小包公XIAO BAO G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进行审查。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包公庄园 商标 安徽省红龙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09647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19639号“陡门三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91430号“洁净肌 CLEAN BEAU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433884号“抖音 DOU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382948号“百草拾光 BAICAOSHIG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1962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106204号“自然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138802号“玛雅奢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4640987号“包公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