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4991740号“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0703号重审第0000001223号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0703号《关于第54991740号“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7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至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三、六在2406群组上的商品已经被撤销公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剩余的有效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经审理查明:1、止至本案审理时,第4440529号“皇室羽毛工房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帘子布;桌布(非纸制);家具罩”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10716052号“Royal G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床上用覆盖物”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6408号“御品织造ROYAL BROC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3、第13136381号“羽毛工房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4、国际注册第1529555号“ROYAL van Kempen&Begeer及图”商标、第52084573号“ROYAL MEDICAL及图”商标、第52084573号“ROYAL MEDICAL及图”商标、第54014708号“ROYAL LATEX PRODU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五)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四、七、十二至十五已无效,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纺织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枕套;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床单(纺织品);床上用毯;床上铺的褥垫”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7231号“ROYAL VELVET”商标、第1022623号“ROYAL VELVET”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六、第14204422号“RoyalMattress”商标(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6969481号“DUKE ROYAL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五)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被子;床单(纺织品);床上用毯;床上铺的褥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和枕套;枕套;桌布(非纸制);纺织品毛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