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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91950号“金榜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32号
申请人:山东电商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1950号“金榜财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5200号“金榜烧腊”商标、第22677631号“金榜中文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70807号“金榜音乐JINBANGYINYUE”商标、第56660183号“金榜规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68022号“金榜口腔Jin Bang Dental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仅保留了3501群组的服务项目,因此,申请人主动放弃3501群组的服务项目。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延期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3501群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在文秘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金榜财税 商标 山东电商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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