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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32633号“G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9号
申请人:GLD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看今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32633号“G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1750号“谷施兰迪 GS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53068号“GG&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23457号“C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992952号“CL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决定撤销,现处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
二、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裤”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字母部分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