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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20263号“OU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368号
申请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0263号“OU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48340号图形商标、第5333158号图形商标、第11047642号图形商标、第13000871号“欧瑞思OURS”商标、第1457865号“OUR”商标、第6948075号“OUR及图”商标、第7779650号“OUR及图”商标、第17482497号“遨博OUR及图”商标、第18716999号“OUR及图”商标、第23785785号“OUR及图”商标、第24309876号“OUR OUR UNITED REVOLUTION”商标、第50228030号“OUR及图”商标、第53940081号“OUR”商标、第55168818号“OUR及图”商标、第56396665号“大医集团 OUR UNITED CORP. OUR及图”商标、第18572108号“OURMAL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十三至十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OURS及图 商标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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