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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17390号“第一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48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7390号“第一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材料、参展资料、公益资料、“剑南春”所获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材料、学者文献、报道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受保护记录、驰名通知、“茅五剑”媒体报道、在先商标档案、浓香白酒标准、其他相关宣传报道、第33类含“第一”的商标档案、类似判例、相关行政判决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第一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第一剑 商标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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