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1800071号“千圣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4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1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千圣堂(厦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800071号“千圣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213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广告宣传协议书及发票、购销合同及发票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亦是购销合同及发票打印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5月7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12日)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在撤销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与内容基本相同,故我局一并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协议及发票,是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制作宣传片,该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的使用,且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是申请人给第三方公司售卖礼品,合同内容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19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7887141号“万方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0177645号“万国口腔W WANGUO DEN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71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0434614号“晨阳壁得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193273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4105637号“漳视直播zhangshiL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249052号“海尾云台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957952号“维他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1800071号“千圣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