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0989142号“ac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82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89142号“ac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51812号商标、第255510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52845号商标、第24721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交的撤销申请、商标档案、平台介绍、引证商标四权利人的介绍、百度相关查询和介绍、申请人全球排名及营业额、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商标、“ACX”商标部分媒体文章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806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193273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4105637号“漳视直播zhangshiL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53249052号“海尾云台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957952号“维他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1800071号“千圣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25480号“郎镇王子LANGZHENWANGZ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25994号“JELL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17390号“第一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89142号“ac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