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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62297号“卫仕 守护你的快乐NOU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58关于第59562297号“卫仕 守护你的快乐NOUR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59号
申请人: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62297号“卫仕 守护你的快乐 NOU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2331号“新卫仕”商标、国际注册第963037号“NOURSEA”商标(3类)、第19574354号“新卫仕”商标、第38211709号“M卫士”商标、第44842435号“卫仕特 VAST”商标、第19732016号“卫仕”商标、国际注册第963037号“NOURSEA”商标(5类)、第5973147号“山野卫士”商标、第18603130号“NNURSE”商标、第8929132号“护士加 NURSE”商标、第49528256号“NOURSE”商标、第39772626号“经典卫仕 CLASSIC GU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七、九、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九、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牙膏、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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